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沪教委教师〔2020〕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就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校教师包括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的教师。

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的规定,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三、高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

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高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处分的,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五、高校应制定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可以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公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六、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工作责任主体和处理程序。

高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要通过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学校党委会等决策议事机构进行审定。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高校要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七、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师德失范行为基本事实、调查过程、处理进展、处理结果等。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一次本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八、高校要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要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高校要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相应通报措施。

九、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高校出现师德失范的,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对师德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高校领导干部责任。

十、高校党委要严格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教育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第一责任人。高校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师德建设负直接接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高校应建立师德失范处理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处理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十一、高校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意见,及时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